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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7月,青阳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县正式建立,此后一至五届每届任期为两年。“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4月成立青阳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人大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1981年3月-4月召开青阳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并将每届任期改为三年。1993年1月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又将每届任期改为五年。截至2024年12月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累计召开59次人民代表大会。

现在是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召开。现共有代表199名。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4.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听取和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1.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4月,青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是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3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不驻会组成人员7人。        

青阳县人大常委会共设“两室八委”:办公室、研究室、法制(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6.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7.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1.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4.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5.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6.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7.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8.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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