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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宪法》,县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组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集中人民意志,依法履行职权的法定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具体体现。

1949年12月至1953年7月,青阳县先后召开9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7月,青阳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青阳县正式建立,按照法律规定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到2011年3月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胜利闭幕,前后58年中召开了13届43次人民代表大会。其中文化大革命之前召开了5届8次人民代表大会。1968年4月,成立了青阳县革命委员会。自1981年3月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到2011年3月召开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先后召开了8届35次人民代表大会。一至五届每届任期为两年,六届以后改为三年,十届以后改为五年。

2017年2月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21年6月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现在是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召开,现共有代表197名。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7、选举并有权罢免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0、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1、改变或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2、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4月,青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是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2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不驻会组成人员9人。

目前,青阳县人大常委会共设“两室八委”,即:办公室、研究室和监察司法、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事代表选举城建环资、民宗侨外、社会建设等8个工作委员会。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

6、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监察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大常委会   地址:青阳县九华西路   邮编:242800  联系电话:0566-5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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