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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大明
代理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青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大明代理检察长职务,报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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