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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府一委两院

虚假诉讼,损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5日阅读次数:字体缩放:放大 缩小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2日,朱某某挂靠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接池州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下称资源公司)新厂区项目,工程地点位于青阳县新河镇。工程建设期间,鲍某某向该工地运送标砖。2016年底,因资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该工地停工,建筑公司及朱某某未支付鲍某某148480元砖款。2017年上半年,建筑公司欲催促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提议由鲍某某以索要工资款的名义催讨砖款。后,鲍某某用自己及借用儿子鲍某、儿媳妇甘某的身份信息,制作了累计金额为137000元的工人工资表。2018年1月31日,鲍某某以鲍某、甘某及自己的名义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诉讼,致使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建筑公司、朱某某支付鲍某某工资报酬47000元,支付鲍某工资报酬45000元、支付甘某工资报酬45000元,资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责任的错误判决。2019年7月11日,鲍某某以建筑公司、资源公司、朱某某未执行上述判决为由,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资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


处理结果

案发后,鲍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鲍某某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鲍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鲍某某、鲍某、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根据没有发生民事纠纷,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他人的利益的,属虚假诉讼,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加大对涉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裁虚假诉讼当事人,虚假诉讼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效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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