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法院 > 浏览文章
【以案释法】“彩礼”那点事儿
日期:2022年03月21日 阅读:

帅气的小伙小亮与漂亮的姑娘小芳自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相处得较为融洽,小亮为表爱意隔三差五给小芳发一些红包,另还为小芳购买了相机、平板电脑、电动车等物品,小芳也时不时地给小亮回发一些红包,中秋、春节期间,小亮也会带上礼品去拜访小芳的亲友,小芳亲友也会回赠相应的红包表示感谢。2020年下半年双方订婚,小亮置办了四、五桌酒席,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小亮不仅带着小芳精心挑选了传说中必要的“三金”,同时还向小芳献上了万里挑一(10001元)的一个大红包,七大姑八大姨也包了大小不一的约一万余元的红包给小芳。然好事多磨,因性格等原因,2021年上半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分道扬镳。后双方就恋爱、订婚期间花费的相关费用及所购物品即“彩礼”返还事宜发生争议,经村委会、镇调解委多次调解未果,小亮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收案后,经查:在村、镇调解时,小芳对返还小亮所购“三金”及相机、平板电脑、电动车这些物品并无异议,同时愿意返还所收红包现金20000元,但对小亮提出其平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小芳发送的红包是小芳索要及节日送礼、订婚置办的酒席所花费用小芳也要足额退还提出异议。案经调解,小芳当庭返还小亮“三金”、相机、平板电脑、电动车的同时,另返还小亮现金25000元,案件即时清结。


法官说法

恋爱中的男女在交往期间为对方或亲友及彼此之间,特别是男方给女方购买一定物品、花费一定金钱是很普遍的事情,一旦分手,是否男方为女方所有花费均应作为“彩礼”予以返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为此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本案,经查小亮平时发送给小芳的红包多为“520”、“1314”、“88”、“52.0”、“13.14”这些极具表达爱意的数字,且小芳也有相应的红包回赠,即小亮发送给小芳的红包应理解为是双方确立和维护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的行为;另小亮逢年过节虽有向小芳亲友送礼的行为,但这也是小亮主动去送,且小芳亲友也有相应现金红包回赠,所送礼品也只是普通的烟、酒、牛奶等物品;订婚置办的酒席也是双方亲友共同参加消费的,且上述相关支出均不是小芳以婚姻之名索要的,相关数额也未超出正常人可接受范围,故不应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范畴,小芳无须返还。

最终,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解释说明下,双方当事人放下包袱,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案结事了。

主办单位:青阳县人大常委会

地址:青阳县九华西路 电话:0566-5021225

Copyright © 2022 rd.qyx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